一、訴訟離婚需要什么證據(jù)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或答辯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代理權限。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事實、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訴訟,當事人要提供其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起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托書要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并經(jīng)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5、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回鄉(xiāng)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jīng)我國司法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
6、居住國外的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fā)給的本人護照。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jīng)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我國沒有駐該國使領館的,由當?shù)厝A僑團體證明。
7、現(xiàn)役軍人離婚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離婚案件再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
證據(jù)是離婚訴訟的核心問題。在訴訟過程中,只有拿出足夠的證據(jù)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才能勝訴。
我國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了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外,還常常涉及共同財產(chǎn)分割、債務清償、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由此可見,離婚當事人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jù):
1、提供婚姻關系存在的有效證明。
2、證明婚后感情的證據(jù)?;楹蟾星楹脡幕蛞话愕氖吕C明,分居時間和原因的證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yǎng)狀況的證明材料。是否婚生、收養(yǎng)、繼子女。成年子女經(jīng)濟是否獨立、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的條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jù)材料。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么
有五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認為感情已破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