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guī)定不予受理 。
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jù)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jīng)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xiàn)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jīng)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yǎng)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shù)量、現(xiàn)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jīng)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shù)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jù)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jīng)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jīng)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峁Ψ街鼗?、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jù)。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提供的證據(jù)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jù)、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證據(jù)、財產的證據(j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