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約期間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婚約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為了維持婚約關系和達到其最終目的,一方或雙方往往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對方。這種目的性淡化了財產贈與人的自愿性,因此,婚約雙方的贈與行為與一般公民之間的贈與行為有所不同。如果婚約關系解除,贈與人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原則上應當返還;如果贈與人沒有提出返還要求,受贈人自然可以不返還。返還贈與財產的法律依據,有學者主張“不當得利”說,有學者則主張“附條件贈與”說。本人認為,“不當得利”僅僅適用于一般的財產關系,不適用具有明顯人身性質的婚約關系;而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顯然違背婚姻自由原則?;榧s的目的性應當為雙方所知悉,婚約期間的贈與和婚約的目的不可分割,解除婚約后雙方皆知道原來追求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因此,以具有特定目的的贈與來解釋解除婚約后的贈與物返還問題比較妥當。不過,在此還應注意三個問題:
一是婚約期間一方在平常消費中對第三人的給付不應視為對他方的贈與;
二是贈與物價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贈與人不應再要求返還;
三是價值大的贈與物,受贈人已經處理的,應向贈與人折價償。
以訂立婚約為名騙取他方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財產,構成詐騙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婚約期間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實踐中,不少婚約雙方在結婚之前便實際開始共同生活,他們共同出資購買家具、房屋,共同投資進行經營活動,經濟上不分彼此?;榧s解除后,雙方各自的財產無疑仍歸屬不明或財產所有份額不明的,則應視為共同共有財產,均等分割。
婚約存續(xù)期間,雙方因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以及為了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而發(fā)生的債務,應作為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一方為了自己生活或經營而發(fā)生的債務,應由一方自己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