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前財產公證
在辦理離婚案件中,經常會遇到雙方對某些財產都主張是個人的婚前財產,雙方爭執(zhí)不休,法院有時都難以確定財產的歸屬,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但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一旦婚姻關系消失,在現有的財產中怎樣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財產的歸屬,是婚姻糾紛中經常爭議的一個焦點。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xié)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xié)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的財產達成的協(xié)議辦理公證。
二、婚前財產公證如何辦理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fā)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xié)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xié)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xié)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xié)議書上簽名。
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于規(guī)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