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的訴訟費如何規(guī)定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
(二)、申請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guī)定,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為10元至50元。
涉及財產(chǎn)分割的,財產(chǎn)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二、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誰交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
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nèi)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預交期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用,經(jīng)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nèi)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當事人根據(jù)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