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未同居彩禮應返還嗎
婚后未同居彩禮應返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p>
彩禮是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shù)取?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在現(xiàn)代,有些地方習把彩禮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
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qū)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jīng)濟狀況而定。
二、哪些屬于彩禮的范圍
《解釋二》雖然明確規(guī)定了彩禮返還,但對彩禮范圍未予明確。除了金錢之外,實物是否也可納入彩禮的范圍?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xiàn)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如果當?shù)赜胁识Y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shù)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至于達到多大的數(shù)額或者多高的價值,由人民法院結合各地的經(jīng)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