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xiàn)役軍人如何結婚登記
為結合軍隊的實際,貫徹落實2001年4月修訂的《婚姻法》,總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發(fā)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3年8月,國務院又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按照上述兩個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是:
(一)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jīng)審查同意后,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jù)。
(二)選擇婚姻登記機關。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9條規(guī)定:“辦理現(xiàn)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xiàn)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xiàn)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記機關中選擇一個辦理結婚登記。
(三)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軍人結婚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非軍人方)。
2、居民身分證(或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等)。
3、軍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非軍人方須就其婚姻狀況進行簽字聲明)。所謂婚姻狀況,是指當事人屬于未婚、離婚,還是喪偶等情況。如果是離過婚的人申請結婚登記,還應出示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自愿到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所有這些,都是申請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審查中如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是非自愿結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是患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三)登記
經(jīng)過審查,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即確立夫妻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