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子女隨母方生活
一般情況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依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1到2歲的孩子,一般母親一方的生活;
2、兩歲多的小兒童,如果母親是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母親身邊的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
(1)、有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與兒童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孩子們的健康成長顯然是不利的;
(3)、沒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父親身邊有其他子女的;
(4)、兒童的生活,兒童的生長優(yōu)勢,和父親患有持續(xù)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狀況,而不是與他們的孩子。
(5)、兒童的父親和母親養(yǎng)育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需要他們的孩子一起生活,但孩子們單獨與女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符和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幫助母親照顧孫子;
(6)、對十歲以上的孩子,他們自由選擇與母親一起生活。
二、哪些情況子女隨父方生活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xié)議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