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股權如何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于夫妻共同的出資的資金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不同于銀行存款等相對靜態(tài)財產。
出資額已經到位即視為有限公司的財產,夫妻享有的是依照公司法第四條對于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且需要承擔不得輕易轉讓出資、不得抽回出資等義務。
1、夫妻雙方以一方作為股東投資入股的,那么應該原則上維持原來的股東的穩(wěn)定。這也是有限責任公司這種“人合”性質所要求的。
直接分割股權會打破原來的股權結構,新的股東硬性加入會損害其他股東權益。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股東之間可以相到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上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雖然我國法律沒有限制司法機關是否可在訴訟判決文中強制確認新股東直接加入公司,但是參照以上的法律原則,在離婚時還是不易將夫妻中非股東的一方強行確定為股東。
2、對于股份的分割應以投入股份在經營期間的股份現值進行衡量,評估時應考慮某時點的靜態(tài)價值和遠期的動態(tài)價值,以此所對應的股權比例進行分劈。
這種股份的分割形式能夠體現“責”“權”的統(tǒng)一,是占有公司資本額的相應份額的權利、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的統(tǒng)一。
所以,如果能夠成為股東的則分配股份;不能成為股東的,則購買該股份的股東將此部分股份的價值支付給夫妻中非股東的一方,作為這部份股權的補償。
二、夫妻共辦的公司離婚如何處理
根據司法實踐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夫妻共同開辦的公司根據其性質股份情況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1、如果設立的公司股東僅為夫妻二人,雙方可以請求重新分割股份,雙方繼續(xù)經營該公司;也可以經雙方同意,一方將其享有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取得轉讓收益,另一方繼續(xù)持有公司股份;
雙方既不能繼續(xù)共同經營該公司,也不能協(xié)商一致將一方股份轉讓給第三人,或因無第三人愿意受讓而轉讓不能,則依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對公司進行解散清算,雙方可對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2、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yè)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yè)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對企業(yè)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yè)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y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y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