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的范圍
《婚姻法》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重婚和近親婚,分別嚴重違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會倫理道德,應屬自始無效。第3種和第4種情形(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對這兩種情形,雙方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撤銷,婚姻自被撤銷之日起無效。
對于可撤銷婚姻,《婚姻法》僅僅列舉了脅迫一種情形,《婚姻法》第5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雙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僅局限于受脅迫結婚,還包括欺騙婚、誤解婚、虛假婚等,這些婚姻由于欠缺結婚合意這一法定要件,也應劃歸可撤銷婚姻的范疇。
二、婚姻無效債務誰承擔
對于無效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于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于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此外,對于因重婚造成婚姻無效的情況,在分割財產時婚姻法作了明確規(guī)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時,凡屬于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給第三者。這是針對當前的重婚現象及有的人甘為“二奶”并以此作為掙錢的手段而提出來。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財產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