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無效怎么請求返還彩禮
關于同居關系、無效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否支持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未作出明文規(guī)定。一般認為對于同居關系、無效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關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進行審理。
(一)同居關系雙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離婚、喪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雙方均系離婚、喪偶后未再婚的同居關系,對于此類同居關系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三種情形即“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相關規(guī)定即”生活絕對困難“作為客觀標準,綜合判斷并作出處理。同理,無效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
(二)同居關系給付彩禮一方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同時或單獨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亦不得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
二、退婚不退彩禮的約定有效嗎
訂婚過程中,有的還在禮單上約定如果退婚是男方提出不退款,如是女方提出全額退還等情形的。為此造成有些男士本來兩人早已沒有感情,根本不可能結婚的,但仍然不敢先提出分手。有些女士也因此而遲遲不說。因而使得兩人都很痛苦。其實這種約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是由于索要財物的性質(zhì)決定的。索要財物就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因此就應當返還,約定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這種約定沒有任何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