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不成彩禮怎么辦
婚前給付財產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基于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錢款或物品作為訂婚的標志,通常成為彩禮;一方贈與對方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如汽車、住房、緊銀首飾等,一般是婚前贈與財產;相互贈送小額錢款、禮品及衣物,則屬于雙方的禮節(jié)性往來。針對上述三種婚前給付的財產,如果雙方?jīng)]有結婚,因此而發(fā)生爭議的,一般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結婚為目的的,基于當?shù)氐娘L俗習慣,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2、如果當?shù)仉m然沒有贈送彩禮的習俗,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贈送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給另一方,則應認定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
3、一方或者雙方自愿贈送小禮品、衣物等,屬于日常往來,一般按無條件贈與處理。
二、誰能請求返還彩禮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彩禮返還糾紛沒有被作為案由的一種。而是在“婚姻家庭糾紛”這個二級案由之下,規(guī)定了“婚約財產糾紛”、“離婚糾紛”。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既可以發(fā)生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當事人之間,也可以發(fā)生在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當事人之間。若是前者,應屬婚約財產糾紛;若是后者,應歸入離婚糾紛。不論是何種情況,凡是要求返還彩禮的,均應以實際的給付和接受主體為訴訟主體,而不能僅以男女雙方為訴訟主體。理由是:
1、根據(j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然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主體不限于男女雙方,還包括他們的父母等家庭成員。那么,在要求返還彩禮時,男女雙方及他們的父母等家庭成員也都應當作為訴訟主體。
2、實踐中,很多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原告只是男方一個人,被告也只是女方一個人。很多基層法院也是這樣要求的。但在訴訟中,被告往往以彩禮不是自己本人收取以及不是原告本人給付為由進行抗辯,這對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很不利。
3、如果僅將男女一方個人列為被告,由于其個人財產有限,很不利于判決的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