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
虐待家庭成員,破壞了家庭的和睦生活,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亦為法律所不容。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即構成虐待罪,要受刑法所制裁。
虐待家庭成員的,虐待人應當承擔停止虐待、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造成受虐待人身體傷害的,虐待人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
二、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責任
對家庭成員的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 這種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如在得病時不予醫(yī)治。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一方,對于年老 、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yǎng)、贍養(yǎng)、扶養(yǎng)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遺棄一般表現為不作為的方式,依法應為而不為。
為了預防和減少虐待、遺棄行為的發(fā)生,首先要加強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破除家長制封建殘余的影響;
其次,對于實施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人,要進行嚴肅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
最后,對虐待、遺棄情節(jié)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p>
該法又規(guī)定:“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里所說的“扶養(yǎng)”,應作廣義理解,包括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