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為重婚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guī)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p>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二、重婚案件如何處理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我國建立了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追究重婚犯罪責任的機制。
重婚屬于公訴與自訴交叉的案件,不僅侵犯了私人的婚姻家庭關系,而且還侵犯了國家的一夫一妻婚姻管理制度。
因此,即使在被害人未提起自訴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一旦掌握了案情就應當主動介入,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在實踐中基于重婚案件自身的特點和法律對重婚罪的兩可式的管轄規(guī)定,公安機關往往不愿卷入是是非非的婚姻家庭糾葛中去,而對重婚案件的公訴“另眼相待”,故受害人選擇合適的維權渠道尤為重要。
受害人可選擇:
1、向法院提起自訴;
2、向公安機關控告;
3、通過他人或組織向公安機關控告。
常用1、3兩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