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下落不明如何離婚
我國法律也有對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要求離婚的相關規(guī)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由此可見,對被宣告失蹤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一般都會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經(jīng)公告送達,即可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方離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準予離婚的判決。
從以上可以看出,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有兩種方式可以離婚。
一種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方為失蹤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另一種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論哪種方式,只要離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準予離婚的情形,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對方下落不明的離婚如何處理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xiàn)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
對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讓當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決。
法院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
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系束縛的目的,不利于時代的發(fā)展和效率。而現(xiàn)今,越來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
一般法院的具體做法為: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訴離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jù),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一般會判決離婚。
當然,這種案件處理方式也有弊端。實踐中曾出現(xiàn)一方惡意聲稱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再設計收集相關證據(jù),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關系,甚至財產(chǎn)權利也受到了惡意的侵害。由于人身關系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因此,一旦出現(xiàn)惡意得呈,將無法補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