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已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我國《婚姻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由于重婚違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則,所以本條明確規(guī)定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應當宣告重婚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當今的基因科學表明,近親結婚非常不利于優(yōu)生優(yōu)育。我國《婚姻法》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這是一個非??茖W的規(guī)定。直系血親主要指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主要指兄弟姐妹之間、親表兄弟姐妹之間、親堂兄弟姐妹之間。當前的近親結婚主要是后者之間尤其是親表兄弟姐妹之間。凡是上述人員之間違反這一規(guī)定而成立的婚姻都應當宣告無效,從而禁止近親結婚,確保優(yōu)生優(yōu)育。在我國當前的婚姻習慣中存在“五服”以內的親屬不得通婚的習俗,對此我們應提倡,但對于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結婚的,不應禁止。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這樣規(guī)定同樣是為了優(yōu)生優(yōu)育,同時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與他人結婚的,還將為配偶帶來沉重的生活、經濟、精神負擔,甚至還會危及配偶的健康。為了配偶及子女的健康,我國《婚姻法》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在此應注意兩點。一是婚姻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病情是否知情不影響該婚姻的無效。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為貫徹計劃生育政策,降低人口出生率,減少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我國《婚姻法》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在其法定婚齡屆至前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根據請求權人的申請應宣告該婚姻無效。
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橐鲎杂墒俏覈橐龇ǖ囊豁椈驹瓌t,也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橐鲎杂傻暮诵木褪腔橐霎斒氯擞袡喟凑辗傻囊?guī)定,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迫和干涉。通過脅迫原因造成的非自愿婚恰好違反了該基本原則,它不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這種婚姻視為違法婚姻,應當予以撤銷。
造成婚姻可撤銷的原因。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痹斐苫橐隹杀怀蜂N的情形是指受脅迫而結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規(guī)定,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而結婚的情況。但在現實生活中,因受脅迫而結婚并不限于結婚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脅迫,也有雙方均受第三人脅迫而結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