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離婚有經濟幫助嗎
離婚,是基于合法有效婚姻產生的夫妻關系而消滅。夫妻間的忠貞、扶助義務亦隨之消失。因此,對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有關于離婚后的生活、居住問題則是本文探討、研究的主要問題。關于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被確認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幾種情況,均符合屬于一方生活困難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對方在離婚時應予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一定的財產,以保障精神病人在離婚后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的秩序。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給付經濟幫助款項或財產,要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準,如負有給付人在經濟上確有困難,可對一次性給付款項采取分期償付的方式;給付一定的財產可以是財產的使用權或者是財產的所有權。具體掌握的原則應是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具體確定的標準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可根據發(fā)生生活困難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靈活掌握??傊?,目的是為了切實保護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屬于精神病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或其近親屬,往往在離婚時向另一方提出過高的要求和條件,如對方不答復所提要求和條件,則堅持不同意離婚;或者要求讓對方對精神病人給予完全性的治療,即要求待治愈后再離婚不遲的現象;或者要求離婚不離家,仍想由對方繼續(xù)進行關照、護理精神病人的各項生活;如此等等。這些各種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未能按照精神病人所處于的精神或健康狀態(tài)去分析和考慮,只是一味地按自己的主觀要求主張一方權利。因此,法院是不會支持其無理請求的。只有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由法院正確的確認精神病人的各種不同情形,分別作出具有現實性、合理性的處理或判決,才是解決該類糾紛的正確、唯一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以上法律規(guī)定,處理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為我們提供了相關的法律原則。
二、打離婚官司應注意什么
1、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皳狃B(yǎng)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5、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耙环缴罾щy”,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6、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地,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之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