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哪些財產可以分割
在離婚案件中,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子女的財產以及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因此,要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首先正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也有界定,該解釋第11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從財產的存在形態(tài)上看,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房產、家具、公司股權、私營企業(yè)、知識產權、共同債權、房屋承租權等,凡是法定或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具備財產利益的,均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事實上,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界定相當得復雜,除了法律明文規(guī)定,現實生活中還出現了許多財產形態(tài),對于這些財產利益,應當根據立法精神進行個案分析。
二、離婚時分割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可以通過協(xié)議約定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一定的原則進行裁判,也可以兩種方式結合進行:
1、平均分割即指夫妻雙方平均分得財產,如現金、銀行存款等即可進行平均分割。
2、拍賣后分割是指對財物進行拍賣后,就拍賣所得價款夫妻間進行分割,如夫妻雙方均不愿持有所有的財物,此財物即可拍賣后進行分割。
3、折價補償即指由夫或妻一方取得財物的所有權,同時對另一方給予折價補償,如對于無法進行實體分割的財物可采此方法。
4、競價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對于某一特定財產進行競價,由出價高者取得該財產,同時給予對方一定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