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協議離婚所需材料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這一規(guī)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guī)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需要帶以下幾樣材料:
(一)戶口本、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在離婚協議書里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愿離婚,并且聲明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婚姻登記機關經查證情況屬實的,當場進行離婚登記,收回結婚證,發(fā)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手續(xù)如何辦理
(一)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4、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yǎng)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fā)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