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一)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二)雙方自愿結婚;
(三)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夫妻的姓名權受結婚的影響嗎
夫妻的姓名權不受結婚的影響,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是姓名權在我國夫妻關系中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我國法律確認的夫妻人身關系的重要內容。其含義如下:
(一)夫妻雙方對姓名權的享有并不受婚姻關系的影響,結婚后,雙方仍保持各自姓名的獨立性,不因婚姻生活的具體環(huán)境、雙方的職業(yè)、收入和彼此間的扶養(yǎng)關系而發(fā)生變化。
(二)夫或妻各用自己姓名意味著雙方平等享有姓名權,并非僅夫或妻一方享有此權利。
(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 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盜用、假冒。
該條規(guī)定既體現(xiàn)了男女平等原則和充分保護公民姓名權的精 神,也體現(xiàn)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一夫妻關系的基本原 則。姓氏問題并非孤立存在,而往往與身份乃至財產關系緊密相 連,也往往受男女社會地位的制約。不同社會制度下,男女社會 地位不同,往往決定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不同的家庭地位,也就 必然會影響夫妻雙方姓氏的變更問題。古代社會的父系家長制下,“妻從夫姓”是中外各國的通例。姓氏的變更,表現(xiàn)為在妻的本姓前“冠以夫姓”,它標志著已婚婦女歸屬于夫的親族,且被置于夫權之下。同時,為了維護父系血緣關系,子女亦隨父姓也作為準則。只有在男子“入贅”的情況下,丈夫才從妻之姓,子女亦隨之,這主要是無子之家為傳宗接代而采取的變通辦法,數(shù)量很少。在當代西方國家的法律中,對夫妻姓氏問題持不同態(tài)度,有的堅持夫妻同姓的原則,有的雖逐漸修改為夫妻姓氏獨立,但仍相當緩慢,難以取得根本性的進展。
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下,法律確立了男女兩性平等的社會地位,夫妻平等的家庭地位,為夫妻平等的姓名權奠定了基礎。早在1950年《婚姻法》中,我國就廢除了姓名問題上歧視婦女的規(guī)定,代之以夫妻姓名權上完全平等的規(guī)定;1980年《婚姻法》又重申了這一規(guī)定;新《婚姻法》又繼續(xù)沿用。法律保障夫妻雙方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對破除舊婚姻習俗的影響,促進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具有積極意義。
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權還表現(xiàn)在子女的姓氏的確定上。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在子女的姓氏問題上否定了子女只能隨父姓的舊傳統(tǒng),同樣也體現(xiàn)了男女平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