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人結婚的條件
軍人結婚,要符合《關于軍隊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guī)定》中的各項要求。同時,也要符合國家一般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條件。
第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的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guī)定包括三層意思:一是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二是必須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親友等其他人不得違反本人的意愿,代為做主強迫他人結婚。三是必須是完全自愿,而不是有條件的勉強同意。法律規(guī)定結婚時,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有他人干涉,說明婚姻自主權不可侵犯。當然,第三人出于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議,但該建議是否被采納,則應由當事人決定,任何形式的強迫、包辦,都是對當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違背法律的行為。
第二,根據(jù)婚姻法第6條的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種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結婚最低年齡,稱為法定年齡。必須明確的是,法定年齡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而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同時,婚姻法在這一條還規(guī)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边@是一種提倡性的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目前的國情,晚婚晚育不僅對國家有利,對公民個人也是有益的。軍人應當自覺響應國家號召,實行晚婚晚育。
第三,根據(jù)婚姻法第7條的規(guī)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二、軍人和非軍人結婚在哪里登記
由于軍人沒有身份證和戶口本,只有軍官證,所以結婚登記時要到非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
超期服役的戰(zhàn)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有的超期服役戰(zhàn)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如來不及到部隊開具證明時,可由當?shù)乜h、市、市轄區(qū)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營以下干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后,出具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團以上干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后,出具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