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人重大過錯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p>
怎樣認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而不需要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關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前三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二、軍人離婚法院如何管轄
如果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有現(xiàn)役軍人違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下的前三項行為之一的證據(jù),證明軍人一方犯有嚴重損害夫妻感情、屬屢教不改,不可原諒的錯誤,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必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qū)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煞譃橐韵滤姆N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xiàn)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