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結婚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涉外婚姻法律問題比較復雜,由于風俗習慣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guī)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當熟悉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并同時注意下列問題:
1. 涉外婚姻結婚中,想出國的人,要了解結婚對象國家的婚姻法律。
涉外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點在外國。這就需要對所在國國家的相關法律有所了解,否則就有可能出現(xiàn)“無效婚姻”或“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結婚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有可能屬于非法結婚或尚未離婚)。
2. 涉外婚姻結婚中,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無論是現(xiàn)在還是未來都會有好處。
婚姻法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法律將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為法律是一個明顯的特色區(qū)域,只要適當改變自己的行為或行動的地點,適用的法律可能對自己最有利的。
一種方法是選擇行為,即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的結婚或離婚。
一種方法是選擇法院,當雙方無法協(xié)商解決婚姻問題,一般將上訴法院來解決。
通常是一個州法院法官適用法律審理案件,但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一定。當有幾個國家的法律可能被應用,大多數(shù)國家都有自己的一套特殊處理和選擇規(guī)則,法律選擇和法律適用的規(guī)則是,“國際私法”(又稱沖突法),法院根據(jù)這套規(guī)則的涉外婚姻案件中確定適用法。因此,當雙方理解,法院地國的國際私法,可以選擇理想的法院將涉外婚姻訴訟,他們的利益是可以實現(xiàn)的。
3. 涉外婚姻結婚中,為了防備未來的變故,也要注意異國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問題。
當一國法院做出的判決需要在另一國家執(zhí)行時(如支付撫養(yǎng)費、夫妻財產(chǎn)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該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能否得以承認和執(zhí)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于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判定),條件不盡一致。從我國與他國簽訂的司法協(xié)定上來看,我國在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做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做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的準據(jù)法、判決已經(jīng)生效、被訴方得到合法談判以及判決的執(zhí)行無損于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
二、涉外婚姻結婚辦理過程中,結婚有哪些限制?
這主要是針對涉外婚姻在國內(nèi)結婚的狀況,上面說到了,在我國結婚就要適用我國的婚姻法等相關法律,在這方面,涉外婚姻結婚有哪些限制?主要體現(xiàn)在結婚條件和結婚證件、證明材料等幾個方面。
(一)涉外婚姻結婚辦理過程中,關于結婚條件的限制。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中國法定結婚年齡是男22周歲,女20周歲。如果是外國人、港澳臺等人士,在內(nèi)地結婚的,必須滿足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的要求。
2.非自愿的。欺騙或受脅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銷婚姻,所以也不能結婚。
3.已有配偶的。中國實施一夫一妻制,法律禁止重婚,所以有配偶的不能再結婚,即使外國一方法律規(guī)定與我國不同的,也必須遵循我國法律規(guī)定。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的。 如果是外國人需要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結婚雙方?jīng)]有密切血親關系。
5.患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這個是自始無效的婚姻,所以這樣的涉外婚姻結婚是不被法律允許的。
6.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同時,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1.患有醫(y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2.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xù)不滿六個月的。
(二)涉外婚姻結婚辦理過程中,關于結婚所需的證件、證明材料的規(guī)定。
對于涉外結婚,還涉及到證明文件的問題。我國民政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要求外國人在我國與中國公民登記結婚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護照或者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jīng)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證件、材料不全、不合法的,不予登記結婚。
根據(jù)上述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中國締結涉外婚姻關系仍然要適用我國《婚姻法》和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并不因為婚姻是“涉外”的而有所不同或者實行“較低要求”。
三、涉外婚姻結婚辦理過程中,哪些人不能和外國人結婚?
根據(jù)《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的幾項規(guī)定》第4條之規(guī)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第一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其范圍是:
1.現(xiàn)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部隊中服役,具有軍籍的干部和戰(zhàn)士。但某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yè)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國人結婚。
2.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
3.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干警。
4.機要人員和其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是指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yè)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人員。
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
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yǎng)和服刑的人。這類人由于違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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