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財產是什么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1、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2、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guī)定;3、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4、契約優(yōu)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yōu)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5、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痘橐龇ā返谑艞l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二、什么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17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結婚以后無論是哪一方的工資收入,或經營生意的收入,或婚后繼承的遺產、接受的贈與等等,只要是在婚后取得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