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屬于無效婚姻
依照本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無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系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關系均屬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范圍內(nèi)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jù)有兩個:其一是優(yōu)生學的考慮,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xiàn)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
1、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結婚時尚未治愈。
(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二、誰能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我國將主張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的主體限定在了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中,一般應根據(jù)婚姻無效的具體原因來確定:
(一)因重婚而請求婚姻無效時,請求權人應為重婚關系的當事人、重婚關系當事人的合法配偶、利害關系人或檢察機關等;
(二)因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或因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而請求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應為當事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利害關系人等;
(三)因未達到法定婚齡而請求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應為當事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利害關系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