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有明確規(guī)定,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备鶕?jù)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法定標準。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實質性要件,調解無效是判決準予離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前者是主要依據(jù),是主條件,后者則是從條件。同時,我國法律也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我國的婚姻立法,一貫保護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我國《刑法》第258條也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重婚不僅僅是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也觸犯了刑法。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類情形時,經(jīng)調解無效后,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這一類案件中,一方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隨時會侵犯到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甚至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因此法院還要對實施這一行為的一方進行教育和處理,以防止類似的情況在以后的夫妻生活中出現(xiàn),影響家庭關系。而經(jīng)法院調解,一方堅持不予改變的,法院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如夫妻中的一方有賭博、吸毒等行為往往會嚴重影響婚姻幸福、家庭和諧。如經(jīng)法院幫助調解后,有此惡習的一方仍然屢教不改,夫妻雙方確實積怨太深,難以和好,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長期沒有共同生活,也不能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可以說雙方的夫妻關系實際上是名存實亡的。因此夫妻分居滿二年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經(jīng)法院調解無效后,可以準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關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我們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列舉了14種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jīng)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jīng)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jīng)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就是關于“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相關問題的介紹。婚姻問題往往關系到一個人一生的幸福,在現(xiàn)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將對方訴至法院的離婚案件也有很多。大多數(shù)人在遭遇重婚、家庭暴力等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時,都會選擇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進行咨詢或為其打官司,期望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減少傷害,贏得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