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買賣婚姻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內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婚姻的行為。換親、轉親、童養(yǎng)媳等也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xiàn)。買辦婚姻,嚴重違背了婚姻當事人的志愿,違反了婚姻自主的原則。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買賣婚姻是法律禁止的婚姻,是違法無效婚姻。
二、如何處理因買賣婚姻而引發(fā)的法律糾紛
(一)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guī)定,買賣婚姻屬于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的規(guī)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二)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chǎn),應根據(jù)具體情況處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于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三)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guī)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jù)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四)禁止包辦、買賣婚姻行為,首先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幫助人們增強法制意識,劃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同時,要運用法律手段處理違法行為,對違法者進行嚴肅的批評和教育,視其情節(jié)和后果,予以相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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