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關系的性質和同居關系的解除
1.同居關系的性質。
同居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二人之間穩(wěn)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共同生活。
同居包括三個構成要件:
1、同居的主體是一男一女;
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內共同生活;
3、男女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
關于同居關系的性質,不可一概而論。如果同居的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結婚,二人的同居關系雖然不為法律所提倡,但是也沒有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那么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關系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這種情況已經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權益,也是我國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
2. 同居關系的解除。
現行《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從此條含義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
這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
在這種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就是說一般的同居關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法院才受理。
符合事實婚姻構成的同居關系的解除?!痘橐龇ā方忉專ㄒ唬┑谖鍡l第(二)項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這即是說,同居關系構成事實婚姻的,則同居關系的解除需要參考離婚處理。
二、同居關系子女的撫養(yǎng)糾紛如何處理?
先說法院是怎么受理同居關系子女的撫養(yǎng)糾紛的。一般來說,有同居關系的雙方需要先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就解除同居關系,并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做出裁決。但是,如果僅僅以解除同居關系為由起訴,除非是非法同居,即與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則法院一般不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同居關系子女的撫養(yǎng)糾紛如何處理?
同居關系子女應屬于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所以,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當解決子女撫養(yǎng)問題,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各自承擔撫養(yǎng)費,并按照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費標準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直至孩子成年。
同居關系不是一種正?;橐鲂问剑m然有時候的確是按照合法婚姻對待的,但畢竟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總歸是有所欠缺的。
事實上,法院在認定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時還是存在一些差異的,而有時候處理同居關系時并不能完全照顧到當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權益,還有就是孩子的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問題,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最好還是從一開始就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就會免去后續(xù)不少的麻煩和糾紛。如果在同居關系、同居關系解除、同居關系子女的撫養(yǎng)糾紛如何處理等問題還存有疑惑,不妨咨詢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的意見,或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