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如何離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jiān)護關系;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這條規(guī)定,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對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精神病患者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精神病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jiān)護關系,待監(jiān)護關系變更之后,再由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代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
二、精神病人離婚時的權利
精神病人作為弱勢群體,缺乏相應的勞動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離婚之后自身的生活保障等問題需認真考慮,那么,精神病人在離婚時都享有哪些權利呢?
1、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那么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2、幫助請求權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勞動能力,日常生活亦常常無法自理,在經濟上一般處于弱勢地位,根據該條規(guī)定,如果精神病人在離婚時生活存在困難,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給予一定的幫助,以解決自己離婚后的生活問題。
以上就是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關于精神病人離婚時可能遇到的問題的一般規(guī)定,由于精神病人自身的特殊性,在離婚時往往要比普通人離婚要復雜得多,涉及到精神疾病的鑒定、變更監(jiān)護權、對方存在過錯的舉證等等一系列問題,需要我們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這樣真正處理好精神病人的離婚糾紛,建議有此類糾紛的朋友尋求專業(yè)律師咨詢,這樣才能更好的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