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孕的概念
代孕,俗稱“借腹生子”,指將受精卵子植入非妻子的女性的子宮,替代妻子對受精卵進行孕育,或者是將丈夫的精子的行為。廣義的代孕一般可以被劃分為四種情況:1.丈夫提供精子,妻子提供卵子而委托他人實施代孕;2.丈夫提供精子,由第三人提供卵子,再由其他人實施代孕;3.丈夫提供精子,由代孕母親提供卵子進行代孕;4.由夫妻外的第三人提供精子和卵子委托他人實施代孕。
二、代孕子女的認定
(一)基因父母
“基因父母”,即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也就是代孕下一代的基因提供人。
(二)孕育母親
孕育母親,即為代孕子女提供孕育條件的婦女。
(三)養(yǎng)育母親
養(yǎng)育父母,顧名思義,是撫養(yǎng)代孕子女長大的人。
(四)父親的確定
父親的確定則是按照母親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來推定的。這樣的判斷方法是基于傳統(tǒng)時代孩子出生的唯一途徑就是從受孕者(此時也是孩子的基因母親)的子宮中出生的。
三、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認定
(一)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所生子女與代孕母親不發(fā)生母子女關系。這是因為,此種情況下,所生子女是夫妻雙方精卵結(jié)合的結(jié)果,且此種情況下的代孕必定是夫妻一致同意才實施的,故應認定為婚生子女。而代孕母親同意且實施代為懷孕分娩的行為,其本意并非要與所生子女發(fā)生母子女關系,法律尊重這一意思表示,應視為其放棄了認定所生子女為己之子女的權利,故二者間不發(fā)生母子女關系。
(二)經(jīng)過夫妻一致同意,夫(妻)一方供精(卵),第三人供卵(精)(或代孕母親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
(三)未經(jīng)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親(或第三人)供卵而實施的代孕
未經(jīng)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親(或第三人)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夫的非婚生子女,對此,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妻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認權(如果實施代孕后妻子同意的,可不行使該否認權),否認該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不承擔母親的責任,供卵者及代孕母親與該子女不發(fā)生母子女關系。
(四)未經(jīng)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妻的非婚生子女
未經(jīng)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實施的代孕,所生子女應為妻的非婚生子女,對此,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夫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認權(如果實施代孕后丈夫同意的,可不行使該否認權),否認該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不承擔父親的責任,供精者及代孕母親與該子女亦不發(fā)生父母子女關系。
以上就是關于怎樣認定代孕子女,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問題的解答和詳細介紹,很多人對于其中一些法律知識并不是很了解,甚至在不了解代孕這個醫(yī)學和法律問題的情況下做一些違法的行為。這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咨詢法律專業(yè)人員,在律師的幫助下,尋找合法“代孕”的方法和途徑,以免陷入訴訟引來很多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