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要收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1、證明原告、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
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離婚要收集的證據——證明婚姻關系破裂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y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街道辦、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離婚要收集的證據——證明有一方撫養(yǎng)子女為宜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離婚要收集的證據——證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共同財產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fā)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yè)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有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xié)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五、什么情況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5、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以上就是關于“離婚要收集的證據,什么情況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相關問題的介紹,如果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建議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助。離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yǎng)以及財產分割等諸多方面,當事人在舉證過程中,往往力不從心,感到證據不好收集,或不知從何下手。但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 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出具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或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即使咨詢專業(yè)的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