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夫妻為爭奪孩子撫養(yǎng)權爭吵 前妻起訴要求變更撫養(yǎng)權
蔣良與丁蘭于1998年登記結婚,次年,丁蘭生下兒子蔣小方。由于個性不和,兩人于2005年協議離婚,約定兒子蔣小方歸蔣良撫養(yǎng)教育。離婚后蔣良獨自照顧6歲的兒子很不適應,而且蔣小方從小隨外公外婆生活,突然離開也不習慣。于是蔣良又將兒子送回前妻父母家中,由小方的外公外婆代為照顧。
2011年,蔣良突然表示,丁蘭已經再婚,不再適合照顧兒子,而自己也不能接受兒子認丁蘭丈夫方華為父親。因此,他堅決要求重新照顧兒子。丁蘭對此卻堅決不同意。協調無果之下,蔣良強行帶走了兒子。但沒幾天,蔣小方一個人偷偷溜回了吳江,蔣良又鬧上門來,雙方為此還報了警。由于雙方離婚前對孩子撫養(yǎng)有約定,丁蘭便向吳江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撫養(yǎng)權。
法官多番調解,雙方達成和解
法院承辦法官征求了蔣小方本人以及方華的意見。蔣小方表示,自己從小在吳江隨母親及外公外婆生活,同學朋友也都在吳江,平時繼父很關心自己的學習生活,而父親蔣良經常不在家,祖父母在鄉(xiāng)下生活,溝通很少,不愿意離開母親。方華則表示,自己一直視蔣小方如己出,如果蔣小方能隨其生活,蔣良可以不承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綜上考慮,最終,蔣良與丁蘭約定,維持兒子目前的生活及學習現狀,今后蔣良也會多來吳江看望兒子培養(yǎng)感情,會及時支付兒子的學習費用,丁蘭就兒子的學習、生活情況也會及時與蔣良溝通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