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夫妻感情生變
1996年,丹棱縣某村的田平經人介紹與同村的朱麗相識,隨后兩人確立戀愛關系。經過兩年的感情發(fā)展,1998年,他們在丹棱民政局登記結婚。
婚后初期,兩人感情還不錯。但在女兒出生后,家庭開支不斷加大。為緩解家庭經濟問題,2000年,田平開始與別人合伙做生意。隨著生意的好轉,田平在外的應酬開始多了起來,對家人的照顧無疑逐漸減少,回家時間也越來越晚。經濟上的好轉帶給這個家庭的不是幸福卻是不斷的爭吵,田平甚至開始隔三差五不回家。
在此過程中,田平結識一個劉姓女子,并開始了一段不正當的關系。2010年3月的一天,朱麗帶女兒回娘家參加親戚的婚禮,后因女兒生病提前回家,正將在一起的田平與劉某撞個正著。
朱麗隨后向田平提出離婚。雙方父母知曉此事后,在指責田平的同時也勸朱麗為了女兒能退讓一步,維護家庭。田平似乎也意識到自己的錯誤,當著雙方父母的面向朱麗下跪承認錯誤,保證和劉某斷絕關系,向朱麗出具了保證書一份。朱麗念及女兒,原諒了出軌的丈夫,但是夫妻感情從此有了裂痕。
破鏡難圓妻起訴離婚請求離婚精神賠償
雖然承認了錯誤甚至出具了保證書,但田平卻并未與劉某真正斷絕聯系,兩人仍然偷偷摸摸尋找時機在一起。
2011年7月,朱麗的弟弟在洪雅再次遇見田、劉二人,在勸說無效后便悄悄跟在他們身后,后來發(fā)現兩人進入某賓館,于是電話通知姐姐朱麗。當天,朱麗帶著女兒從丹棱趕到洪雅某賓館,將田平與劉某堵在房間內。雙方一番激烈吵鬧后,田平拋下妻女獨自帶劉某離開,從此再也沒有回過家,也再沒有與妻子聯系,甚至開始了與劉某的同居生活。不僅如此,“喧賓奪主”的劉某更是通過電話對朱麗進行騷擾,不斷威脅吼嚇要求朱麗盡快與田平離婚。
忍無可忍的朱麗一紙訴狀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孩子歸自己撫養(yǎng),并認為離婚的過錯在田平,按規(guī)定向田平提出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多方證據結合法院支持妻子的離婚精神賠償請求
丹棱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庭審過程中,田平辯稱,由于雙方性格及處理事情的方式相差甚遠,加之朱麗對他過多的干預才導致雙方感情日趨冷淡,感情破裂,自己并無與他人同居的事情。他同意離婚且要求平分雙方共同財產,但是絕不同意給付朱麗精神損害賠償金。面對田平的狡辯,朱麗卻不能向法院提供出直接切實有效的證據。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面對過錯離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證據不足、取證難、法院認證難、損害賠償請求難以得到支持等困難,法院將法院調查與當事人取證有機結合、靈活運用。
主審法官采信了田平與朱麗雙方父母、朱麗弟弟及介紹人的證言,以及田平當初向朱麗出具的悔過保證書,并認定了具備相應的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即朱麗與田平的女兒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態(tài)相當的證言的證據效力。
最終,根據上述證據法院判決準許田平與朱麗離婚,女兒由朱麗撫養(yǎng),田平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直至女兒成年,女兒涉及的醫(yī)療和教育費用共同支付,田平給付朱麗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并在財產分割上向朱麗傾斜。
婚姻受侵害時注意維權并及時合法收集證據
我國《婚姻法》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現了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橐鍪芮趾r要注意維權?!痘橐龇ā芬?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若離婚起訴方想請求損害賠償則應舉證證明對方有上列四種情形的過錯行為,但由于過錯行為本身具有封閉性、隱私性特點或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對過錯行為沒有充分收集證據等原因都會導致無過錯方的舉證不能,因此法院在審理此案件時也就很難支持其損害賠償請求,不能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
法院提醒,當事人如果感受到自己的婚姻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利用合法的途徑及時有效收集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