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房產為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情況:
(一)房產為夫妻個人財產
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取得產權證的,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處理以上幾種確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或是共同財產的情況,實踐中還有比較常見的幾種房產情況:
(一)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既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二)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明。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債權人另案起訴。
(三)產權證上名字不同的幾種情況:
1、產權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時如何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1)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城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于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爭議,且又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還是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離婚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需要對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這關系著法庭是否支持你的請求,如果你不知道該收集什么證據以及如何收集,建議您及時咨詢婚姻方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