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離婚訴訟的原告應承擔以下舉證責任:
(1)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 2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yǎng) 義務.虐待、遺棄等。
(2)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 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 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
以上是關于離婚訴訟舉證責任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要承擔不利判決的后果。如果您不知道該怎么收集證據或是該收集什么證據,可以先咨詢專業(yè)的律師,對自己的情況做個了解,在有針對性的收集證據,不然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