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有哪些特征?
第一,協議離婚的主體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是一種離婚方式,因此只有夫妻雙方才能為之。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不是合法配偶的同居者不能成為協議離婚的主體。在我國,生活中存在的事實婚姻,雖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其婚姻效力,但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
第二,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離婚的基礎是當事人之間的離婚協議,該協議是對離婚及其后果的綜合處理,關系重大。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關系,不能通過協議解除。
第三,在性質上,現代的協議離婚一般是法律行為,而不是事實行為。夫妻雙方達成的離婚問題的合意,如果不由專門機關依一定程序認可,則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現行法中的協議離婚,都不是自行離婚。在我國,協議離婚在性質上是要式的法律行為,必須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程序才能完成。
第四,協議離婚的實質要件是夫妻雙方對離婚所涉及的一切問題均形成合意,即夫妻對離婚本身及其后果的協商一致。因此,一切基于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對離婚問題的合意而成立的離婚都屬于協議離婚。只要具備合意的基礎,那么,無論是認可程序不同,管轄機關不同,還是達成合意的時間、方式不同,都不影響該項離婚的協議離婚性質。如果缺乏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的合意,則不構成協議離婚。換言之,協議離婚排除根據夫或妻一方的要求成立的離婚,以及夫妻雙方雖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關系,但對其他后果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成立的離婚。
二、準予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有?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