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p>
也就是說,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共同財產償還,剩余不足以償還的部分應當協(xié)商償還的方法和比例。如果協(xié)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對已經通過離婚分割了財產的共同債務,雙方應當協(xié)議清償的方法和各自所負的責任,如果協(xié)議不成可以由法院依法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