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房承租權?
公房,是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說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xiàn)的一種產物。雖然隨著這些年房改的實施,從數(shù)量上看已經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還是有相當數(shù)量的此類房屋還沒有實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為數(shù)眾多的離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這類公房權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
二、公房承租權離婚如何分割?
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jié)點分為三大類:
(一)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時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二)雙方婚前取得承租權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離婚是如何分割
雙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任何一方都有權分割。這種情形主要是指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三)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這種情形主要是指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雙方均主張的處理方式:
對于上述雙方均有權承租公房的,權利人雖然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是在處置公房使用權是時,可以參照適用《婚姻法》解釋(二)對于產權房的處理方式。具體方法是:
1、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采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
2、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作出補償。
以上是離婚房產分割問題中關于公房承租權離婚如何分割的內容,至于具體的如何分割還要根據(jù)不同情形進行判斷,如果您覺得有需要可以咨詢專業(yè)的律師根據(jù)您的情況尋找解決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