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離婚須提供哪些證件和證明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xié)議書。
協(xié)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yǎng)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xié)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哪些情況離婚不受理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