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梢?,行為人采用了暴力手段是構(gòu)成本罪的重要前提。因此,如何界定“暴力”對于認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至關(guān)重要的。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暴力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所謂暴力是指捆綁、毆打、禁閉、強搶等對人身實行強制或打擊的方法那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是否包括故意輕傷呢?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此問題很少有涉及。從理論上一般對以故意重傷、殺人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問題予以單獨討論的思路來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似乎不應(yīng)當包括故意輕傷。但是,同樣在性質(zhì)上都是故意傷害,為什么故意輕傷被納入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的范疇中,而故意重傷則被排除在外呢?我們認為,故意輕傷害應(yīng)當適用刑法第234條第1款的規(guī)定,即應(yīng)對這種行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依照刑法第257條第1款,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我們看來,立法基于特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配置了相應(yīng)的法定刑。而犯罪行為的手段或方法無疑是衡量其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指標。因此,在分析某以罪之罪狀中術(shù)語的含義時,也就應(yīng)當考慮法律對其配制的法定刑對犯罪行為及其手段的限定功能。詳言之,從法定刑來看,不宜將故意輕傷被納入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的范疇中,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構(gòu)成中不能包括故意輕傷行為,否則會導致不公平的情況發(fā)生。退而言之,如果將故意輕傷被納入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的范疇中,將故意重傷則被排除在外,而故意輕傷與故意重傷在性質(zhì)上都是故意傷害罪,上述區(qū)別對待的做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因而,我們認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僅僅是指造成肉體的暫時痛苦而沒有造成任何輕傷害的暴力的單純暴力。當然,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還需指出,僅以口頭阻撓或者以暴力威脅及書面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能構(gòu)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