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
1、共同財產的種類日益增多:
除了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常見的家具電器首飾等實物外,股票、房產、個體商店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等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不斷捅現,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綜合考慮有形或無形財產的價值及雙方的生活需要、經營能力,又要協(xié)調與財產有關的第三人的關系,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日漸增大。這就需要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提供相關證據,自己對財產狀況有個清晰的了解。在這方面可以咨詢專業(yè)的婚姻律師,讓他根據他的辦案經驗和專業(yè)知識針對你的情況解析。
2、共同財產的數額增大:
以往審理一般的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些家具、家電等生活用品,只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可。而現有許多離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數額巨大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反而給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增加了難度,無法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
3、時間難以把握:
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產生一定難度。
4、舉證、取證難:
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取證更難,湮滅證據、隱瞞財產(特別是異地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早已把有關的證據、財產毀滅或隱藏起來,法院取證難的問題十分突出。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是約定無效的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