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彩禮
(一)在鄉(xiāng)規(guī)民俗中,彩禮是什么?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二)在法律意義上,彩禮是什么呢?“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用語,也就是說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彩禮是什么。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guī)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二、離婚時需要歸還彩禮的情況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比如只在家里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xù)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wěn)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就能要回來。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后、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后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能要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