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再婚財產怎么分
對于遺產,首先要分清楚是父母婚前的財產還是再婚之后的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各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各自所有,由各自的子女進行繼承。如果對方子女對老人進行了贍養(yǎng)的話,可以依照《繼承法》分得部分財產。對于父母婚后的財產,首先要在父母之間進行一次劃分,在劃分之后劃歸于過世方一方的財產再由未過世的父親或母親與過世方子女共同進行繼承。
二、離婚當事人如何申請再婚
第一、離婚的中國公民在 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 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 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 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 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 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第二、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 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 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 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 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 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 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第三、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第四、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guī)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 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xù),并為長期或已在國 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 應先報國內審批。
第五、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 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 明或離婚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第六、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 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記管理 機關不予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