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中存在什么問題?
1、夫妻共同債務難以認定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初期,夫妻雙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實,不可能預見未來的離婚,更不可能慮及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所以,平常就在主觀上不愿意,在客觀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經(jīng)營風險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jù)。一旦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往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fā),否認債務。一個典型的案例很能說明問題。李煜與林英華自由戀愛結(jié)婚,夫妻感情很好,李煜欲出國打工,委托林英華向外借款。林英華以自己名義借現(xiàn)金10萬元交付丈夫,夫妻雙方未交接收據(jù)。在離婚訴訟中,丈夫堅決否認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規(guī)則,主張權利的一方必然承擔了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無證據(jù)證明的訴訟主張。事實上,往往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對家庭的貢獻大,訴訟結(jié)果卻反而對他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的結(jié)果雖憑證據(jù),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難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2、第三人的債權保護不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雖然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依據(jù),但是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或離婚后,對外應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適用起來,難免各行其事,自以為是,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統(tǒng)一性。下面,分別不同情形論述。
(1)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負有共同債務,第三人即債權人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債權人的訴求,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在執(zhí)行程序中,法院強制執(zhí)行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qū)α袨楸粓?zhí)行人的夫妻一方采取強制措施。法院判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處理均有可商榷之處。在實體上,未明確認定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屬于共同債務,在程序上未考慮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確屬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決定追加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訴訟與執(zhí)行變成兩張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擔了有限的“共擔”責任,第三人的債權不能獲得有效保護。
(2)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負有共同債務,債權人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債權人的主張,判決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債務。離婚后,在執(zhí)行程序中,法院強制執(zhí)行列為被執(zhí)行人的原夫妻中的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或者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這種情形的判決與前述相同,在執(zhí)行中債權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3)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負有共同債務,離婚后,債權人起訴原夫妻雙方。在庭審中未在債權文書簽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認屬于共同債務,債權人是難以舉證證明他們的債務確屬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債務變成了個人債務。
(4)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負共同債務,離婚時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或者法院判決,在離婚協(xié)議書或裁判文書中確定了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離婚后,債權人起訴向該原夫妻雙方主張債權,法院根據(jù)原夫妻雙方離婚時的協(xié)議書或判決書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判決原夫妻中的雙方或一方對第三人的債權承擔按份責任或者歸一責任。原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協(xié)議書或判決書未對共同債務確定處理意見的。有的法院則依職權自由裁量作出承擔按份責任或者歸一責任的判決。這就完全違背了共同債務共同清償?shù)脑瓌t,更是弱化了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
(5)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負有共同債務,離婚后第三人起訴原夫妻雙方,有的法院一律判決原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這樣的判決雖能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債權,但是這可能造成原夫妻雙方為爭議是共同債務還是一人債務的訟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