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jù)
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jù)
在發(fā)生家庭暴力后,作為受害人方應從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證據(jù):
1、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lián)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jù)提交。
2、公安就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部分證據(jù)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jù)。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為全面,一般情況下能記錄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等。對于公安就關的出警記錄在代理律師去調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能夠提供,但對于詢問筆錄,公安機關(派出所)往往以涉及當事人隱私或者作為公安機關的內部材料不對外出具為由拒絕提供,律師可以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或者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fā)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jù)。需要注意的是,證人出庭需要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申請。證人證言一定要客觀反映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且需要證人親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詢問和對方的質證。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于間接證據(jù)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jù)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jù)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jù)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為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jù)進行佐證。該部分證據(jù)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錄像等等。
5、書面證據(jù)。加害人在訴訟前出于愧疚、維持婚姻關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jù)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經(jīng)過心理咨詢或者治療的,該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或診斷結果也可以作為認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jù)。鑒定機構關出具的傷殘鑒定結論可以與公安就關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以證明其實施傷害的程度。醫(yī)院的病歷與照片也能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怎么收集共同財產(chǎn)的證據(jù)
應該講,每個人都不愿意打離婚官司,不論原告還是被告。而“法庭上見”,幾乎全都是當事人對財產(chǎn)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后果。因此,作為原告,在起訴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訴前準備工作。因為目前,法院一般都能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證期限的相關規(guī)定,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簡易程序一般為15天,甚至有7天的,普通程序一般為30天)內沒有舉證,法院一般不會主動告之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jīng)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 ,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財產(chǎn)分割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另外,一定要注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權利。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chǎn)證據(jù)必須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的;股票資金對賬單是需要法院開具調查令再由委托律師收集或直接由法院調查收集的。甚至現(xiàn)在有的單位,調查其員工的工資情況,也要法院出面才可以收集到。此外的鑒定報告,比如價格鑒定、親子鑒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則,一方單方委托鑒定的證據(jù)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jù)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過程中,不要怕法院嫌麻煩。法院法官的任務是審案,審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對一個簡單的案件,一般法官都會愿意處理。而對一個相對復雜的案件,特別是律師一次次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較多去取證的情況下,個別法官會顯得不耐煩。這時,對于當事人來講,如果你的權利尚未喪失,就不要看法官臉色作決定,因為法官只和你打一次交道,而判決結果卻要影響你的一生。對于律師來講就不同。有的律師往往會看法官的臉色,因為律師還有下一次和法官打交道的機會,他給法官“面子”,法官下一次就可能給律師“面子”,但實質傷害了委托人即當事人的權益。因此,作為委托人,在選擇律師時,一定要選擇一個敢于堅持原則,把維護當事人權益放在第一位的律師,哪怕費用高一些,但確有更好的后繼保障。當然,絕大多數(shù)法官對于律師合理的調查令請求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申請還是予以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