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jīng)依法登記,本質(zhì)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nèi)的,特別是廣大農(nóng)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chǎn)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事實婚姻就是特定時期產(chǎn)生的婚姻現(xiàn)象。
我國對事實婚姻的承認經(jīng)歷了限制承認時期和不承認時期。
限制承認時期是指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承認事實婚姻關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
不承認時期是指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jīng)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如何解除事實婚姻關系?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xié)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