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爭遺產(chǎn) 起訴要求執(zhí)行遺囑
10多年前,喪夫的林某帶著兒子找陳某學電焊。陳某對林某一家照顧有加,兩個人一來二去便發(fā)展為情人關系。
2011年2月,陳某突患重病,數(shù)月后,因病去世。不久,林某便拿著一份遺囑找上陳某的妻子李女士,遺囑上寫明:陳某愿意在其過世后,將名下的一幢3層樓房贈給林某。因此,林某要求取得價值80萬元的遺贈房屋,而李女士和兒子小陳對此非常惱火,堅決不同意。林某將對方告上了法院,聲稱陳某當初立下的遺囑并找人進行了公證,應當執(zhí)行。
對此,陳某的兒子小陳辯稱,父親的遺囑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以及應屬被告的合法財產(chǎn)全部遺贈給原告,侵犯了家人的合法權益。并指責陳某生前與林某長期非法同居,臨終前立遺囑將其遺產(chǎn)贈與對方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所立的遺囑應無效。
法院審理判決遺囑無效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盡管陳某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內(nèi)容有違社會公序良俗,陳某的房產(chǎn)歸其妻和子女所有;考慮到陳某病重期間,林某長時間照顧和護理,在法院調解下,李女士和兒子付給林某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