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同居能構成重婚嗎?
一般情況下,同居要達到重婚的情形,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根據《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guī)定,從2004年4月1日起,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除屬于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何處理同居和重婚問題?
(一) 什么是同居關系
1、法律規(guī)定的同居關系
結合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可以歸納出同居關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同居關系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產生的,它具有違法性。
(2)是同居關系發(fā)生在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同性之間發(fā)生的同居關系,不在我國婚姻法所調整范圍之內。
(3)同居雙方以夫妻名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生活。
2、同居關系的演變過程
到目前為止,對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況,出現(xiàn)了事實婚姻、非法同居關系、同居關系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概念。
3、同居關系的處理原則
(1)對于單純的解除同居關系糾紛,人民法院按規(guī)定一律不予受理?!蛾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當事人訴請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關系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們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tài)的一種選擇,婚姻法雖然不鼓勵,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類同居關系的存在與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
(2)當事人請求解除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坝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系,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為。這種同居關系,與一般未婚同居關系的性質不同,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同居關系時,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并依法解除。
(3)對于因同居關系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對事實婚姻,人民法院應將它與合法婚姻關系一樣對待。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這是指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符合婚姻關系的實質要件,但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認定為事實婚姻。
(二)關于重婚問題的處理
1、什么是重婚?
重婚表現(xiàn)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重婚的情形有: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2)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系。
(3)重婚主體分為兩種,一是重婚者,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所謂“相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4)重婚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
3、關于同居和重婚并不一樣
當同居的情形是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不構成重婚罪。
在實踐中,重婚是有配偶一方與他人與夫妻關系生活并辦理了結婚登記,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要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系。雖然在重婚里也存在同居行為,但是同居與重婚是有本質上的區(qū)別的。對于同居關系,應該正確的對待,并不能籠統(tǒng)的說有同居行為就可以構成重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涉及同居或重婚的案件也十分常見,如果您在這方面遇到相關的問題,有必要事先咨詢相關律師,他們會以自身的經驗告訴您該怎么處理這些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