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的婚姻法沒有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作出明確規(guī)定,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規(guī)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并以列舉的方式從五個方面對個人財產的范圍作出了界定。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法律規(guī)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guī)定。
(二) 如無約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并結合審判實踐,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一方結婚以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具體來說一是各種收入,例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婚前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tài)的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 一方從事職業(yè)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 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 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 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等。
5) 國家資助優(yōu)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 一方創(chuàng)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 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fā)放的再就業(yè)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