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的證據包括什么內容
一般情況下,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yǎng)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程序
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離婚訴訟的法院分為三個階段:在量刑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離婚法院起訴程序階段
起訴離婚案件,婚姻解除與其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婚姻是一個方向。起訴一方是原告,被告是黨的被告,訴訟開始,各方依法享有的法律權利和承擔的法律義務。
根據我國的民事法律,民事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也屬于民事離婚案件,起訴離婚訴訟的,還必須遵守民法的條件,并有其自身的特點:
①是本案原告必須有直接的個人利益;
②明確的被告;
③特定的要求和在地面上的事實;
④是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國的“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適用于一般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要求離婚黨,被告必須在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和慣常居所是不一致的,那么人們的慣常居所的法院。
只有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為了人民的法院接受。
離婚訴訟,投訴和起訴,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副本。投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雇主和當前地址;
②根據索賠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人民法院決定接受的情況下,從一開始就訴訟離婚訴訟。
第二,離婚訴訟的法院審判階段
審判,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開始訴訟程序,使所有的總和量刑前調查。在分為審前聽證會準備的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調解,審判三個階段進行:
1,審前準備工作。在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應該被放置在7天內和后5日內提交像一個副本的程序送達被告,被告收到的副本投訴在15天內應建議訴狀,法官審查的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起訴和被起訴更換并不能滿足各方的條件,通知在訴訟中對符合條件的締約方參加;的索賠各方按照法律的訴訟,以維護或預付款。
2,調解。離婚后,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應對各方調解,各方以解決他們的分歧,相互理解,以達到離婚或和好的協議。而達成良好的協議,法院將保持協議量的記錄,一般不發(fā)給調解,達??成了離婚協議,法院應使調解法官,書記員簽署并加蓋法院印章。調解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3試驗。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審判。在聽證會前三天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聆訊日期。之前由業(yè)務員試驗,以確定當事人在訴訟和其他與會者都出現在法庭,該法庭紀律。檢查當事人,案由,避免法官的法官;調查開始后告上法庭,要求由當事人各方的報表;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見證人,閱讀的證人證言不目前在法庭上,請專家,讀出的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讀研訊。后來,法庭辯論,原告及其法律代表發(fā)言,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fā)言,相互辯論開始。
第三,法院在量刑階段的離婚訴訟
據法院審理的案件,應重新調解,調解不成的,該行的句子。當庭宣判應當向公眾開放。當庭宣判,應在10天的判決送達;定期宣判,判決宣判后,頭發(fā)。
一審離婚案件結束。如果執(zhí)政黨,可以提出上訴上級法院,二審程序。
上述的三個階段,是要經過法院的離婚訴訟。